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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公墓的政策

2023-08-11 08:27:37

关于公墓的政策

 

天津墓地是国家民政工程,通过地方税务和有关规定的单位,有土地使用权。对于葬礼和亲人,要正确面对,文明对待,以新的环保方式重新认识祭祀和葬礼。

天津市地方税务局

关于加强公墓单位税收征管的通知

津地税地[2010]47号

地税制度各单位:

  为加强我市公墓单位的税收征管,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:

  一、营业税征收问题

  《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》(财税部)〔 2001 〕 117 号)于 2009 年 5 月 18 日 公布废止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,自 2010 年 1 月 1 日 起 公墓单位以转让、租赁公墓使用权等形式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,按照服务业的规定, 5% 税率征收营业税。

  二、关于经营性公墓单位房产税、城市土地使用税征收问题

 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,经营性公墓单位房地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的免征情况如下:

  1. 自 2010 年 1 月 1 日 起 ,经营性公墓单位的财产,按照有关规定征收财产税。经营性公墓单位整理开发的土地,如办公区、墓地、绿化、景观、道路等,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。对尚未整理开发的土地,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。

  2. 对不在征收范围内的公墓单位的财产和土地,不征收财产税、土地使用税。

  3. 财政部门拨付的公墓单位自用的财产和土地,免征财产税和土地使用税。

  3、本通知所称墓地,是指为城乡居民安葬骨灰和遗体的公共设施。墓地包括公益性墓地和商业性墓地。公益性墓地是指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。商业墓地是指在我市民政部门备案,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或者遗体安葬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
  二○一○七月十四日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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